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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3 20:16:53  点击量: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使用和考核,确保系统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行,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环办〔2015〕8号)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工作。所有持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终端或执法装备,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包括软件和硬件两部分。软件部分主要包括后台支撑平台和前端执法终端系统软件;硬件部分主要包括服务器、防火墙、备份存储阵列、防病毒网关、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WEB防火墙等后台支持硬件,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含设备配件、SIM 卡等)、移动执法工具箱(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无线上网卡、数码照相(摄像)机、录音笔、便携式打印机、扫描棒、充电宝等)、车载移动视频监控和传输设备等。

  第五条【经费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个性化软件需求、系统功能扩展以及移动执法终端的更新、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后台支撑硬件升级、网络维护、故障维修等经费需求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第六条【配发范围】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终端为环境监察执法检查专用设备,应配发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环境监察机构在编在岗或持有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范围配发。移动执法终端使用人员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环境监察岗位的,应将终端设备交回。

  第七条【设备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负责全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设备统一配置和管理,综合处具体负责管理、登记、检查、考核等工作。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对配备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设备, 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在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进行备案登记(包括单位名称、终端设备品名、数量、配置日期、使用者姓名、负责人姓名、执法证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移动终端的使用情况。移动执法终端严禁外借或挪作他用,严禁私自对手持式移动执法终端的基础操作系统进行破解、更换,严禁安装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相冲突的应用软件,擅自拆装、更换设备或安装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相冲突的应用软件造成硬件损坏或数据丢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移动执法箱和执法包内的执法设备只能用于与环境监察执法相关的工作配合使用。

  使用。因自身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使用者要及时向本级负责人报告,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视情况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数据泄漏,使用人员应全额承担赔偿、维修责任。

  第九条【故障处理】移动执法终端出现故障时,应先向本级负责人报告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经同意并采取相关措施后方可进行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移动执法终端使用人员所在单位承担,设备的维修遵守国家现行的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及原厂商售后服务政策。

  第十条【资费管理】移动执法终端每月设定固定的移动通信限额,为环境监察执法专用以及业务工作交流使用。移动执法终端使用人员要严格控制使用,超出移动通信限额的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支付。终端通信SIM卡号为移动执法工作专用号码,仅做监察执法业务工作使用,不得私自停机和变更套餐内容。

  第十一条【加强培训】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已完成全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项目培训的基础上,通过不定期开展不同层次的专门培训和采取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大比武”的方式,培养一批移动执法业务骨干和使用能手,从而带动全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系统使用】具备环境监察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操作使用移动执法终端设备的技能,在进行环境执法时,应当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

  第十三条【任务派发】应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进行执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有任务派发权限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权限层级及任务派发的流程,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指派任务,环境监察人员应当通过移动执法系统领受环境监察的各项任务,作为年终移动执法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执法准备】环境监察人员在执法出勤前应对移动执法终端设备电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时间及网络等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现场执法】环境监察人员可根据各类执法终端的功能定位,使用手持终端开展日常检查、信息查询、移动办公等,以无线方式连接便携式打印机现场打印检查记录;使用执法工具箱开展执法检查,可通过内置的模板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填写证据相片说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等,经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后,将相关文书和数据上传至后台系统存档。

  第十六条【取证要求】环境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必须使用移动执法终端进行录像或拍照并对所拍照和录像的内容附注描述信息后上传至后台系统。

  第十七条【上传要求】环境监察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操作,拍摄的照片、影像等证据资料和制作的执法文书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 小时内上传后台系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上传的,应进行离线备份,并于工作任务结束24 小时内上传后台系统,不得擅自删除和修改。因操作失误造成的作废文书、资料也应进行作废标记后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 小时内上传后台系统,不得擅自删除和修改。

  第十八条【保密规定】环境监察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漏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中的工作文件以及各类环境监管信息。不得使用移动执法终端传输密级文件、涉密资料或其他工作秘密。

  第十九条【完善信息】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开展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后台基础数据录入工作的基础上,应及时对污染源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环境属性、行政许可信息、监管属性、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废水处理情况、废气处理情况、固废处理情况、噪声处理情况、电子档案及企业照片等方面)、建设项目信息(包括开工备案信息、环境监理信息、竣工环保验收延期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及电子档案等方面)、环境生态执法检查等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交流反馈】各级环境监察人员应及时反馈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便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及时了解工作动态。

  第二十一条【回收设备】已经配发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设备的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时无特殊原因及无合理的理由不使用移动执法设备执法,仍然使用传统手工方法的,将配备的终端作收回处理。手机移动执法PDA终端使用年限暂定3年,移动执法箱执法设备暂定8年,达到报废年限,经过相关技术签定部门签定和管理部门批准后,统一收回更换新的移动执法设备。

  第二十二条【考核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使用、数据传输情况作为执法绩效内容纳入对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内容】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是否按权限层级及流程进行任务派发,以及对完成系统派发任务的情况(包括按时完成情况、超时完成情况、未能完成情况)进行上传。

  第二十四条【考评要求】对能在现有系统基础上自行拓展开发新的功能的,予以加分;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污染源信息的更新与完善的,予以加分;不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的,对系统派发的任务超时完成或未能完成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五条【总结报送】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 月10日前将本年度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问题通报】对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率不高、任务完成不好、数据录入问题多的环境监察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环境监察人员在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完善制度】五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具体的使用、管理、考核制度。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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